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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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嘉俊、孙陆进、晋江顺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陈海玉

本院受理的(2025)闽0521民初2314号原告何景明与被告陈嘉俊、孙陆进、晋江顺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鲍鹏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陈海玉、林孔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1民初231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应到本院生态资源庭617办公室领取相关诉讼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5年6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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