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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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廖凌航、福州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原告福州市台江客运联合公司与被告廖凌航、福州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廖凌航、福州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返还福州市台江客运联合公司126378.20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公告费、财产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等)、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盖山法庭(312)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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