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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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州小松管家家庭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江渔与被告福州小松管家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工资8308元;2.被告赔偿误工费、车费,合计2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9时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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