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陈沈英与被告张和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闽0426民初643号。原告诉请判决: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4854元,并支付从2021年2月23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止利息为166348元;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1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