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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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永健

原告林雪梅与被告李永健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准原告林雪梅和被告李永健离婚;2.判准原、被告双方的婚生女李静仪由被告抚养,婚生子李建钧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盖山法庭(312)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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