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宝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第三人福建金康塑胶有限公司、福建天安贸易有限公司、南安市源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吴家粒、陈丽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干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知识产权和国际商事审判第三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