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陈徒成与被告许国喜、泉州市耐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505民初3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判决三被告支付给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17397.2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南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