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苏土生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闽0524民初1955号,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安溪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