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与被告范柯柯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5民初70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石鼓法庭(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