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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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剑煌

本院受理原告郭宝霞诉被告杨剑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借款本金70000元及年利率24%计算利息,即人民币19148.48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15.4%分阶段计算利息,截至2021年7月23日止以借款本金 70000元计算利息为人民币9981.14元、自2021年7月24日以借款本金65000元暂计利息至2025年2月20日为人民币 35865.36 元);以上利息计人民币 64994.9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29994.98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所支付给北京天驰君泰(泉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执行费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裁判。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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