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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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宋彩芳

本院已受理【(2025)闽0702民初1378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彩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立即删除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并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眼镜;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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