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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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德前、张志轩、张涵、徐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汇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康燕玲、张德前、张志轩、张涵、徐婷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请求1、请求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在其继承的份额内向原告支付编号为 HZXY20220720001-Z005的《售后回租合同》项下剩余未付租金125798.17元及1元留购金;2、请求被告五康燕玲对上述第1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用等)、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由五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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