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张仁彬

本院受理原告廖星明与被告张仁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闽0524民初2807号,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安溪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2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