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人民法院公告

闽清县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王春艳

本院受理原告杨先兰诉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案号:(2025)闽0124民初58号。判决主要内容为:王春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杨先兰保管款21787元(详见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124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清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2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