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林娜与被告鲁艳春、王嘉宾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04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王嘉宾赠与鲁艳春财产的行为无效;二、鲁艳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林娜赠与款11579.2元;三、驳回林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