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24民初572号原告黄碧芳与被告欧珠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公告费。因你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限你在公告期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本院已向你送达上述文书。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00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提交答辩状或不出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你承担。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