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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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雷志华

原告张鹏与被告雷志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交通事故产生的医药费22704元,辅助器材344元,财产损失1590元,误工费57000元(180天),护理费15000元(90天),营养费1500元(30天),精神损失费30000元,后续拆钢板医药费10000元,伤情等级赔偿金待定(未鉴定),共计金额138138元;2.诉讼费用乃由本案产生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盖山法庭(312)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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