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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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郭廷华、何亚妹(户籍地址均为: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桥南路46号。郭廷华的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007153337。何亚妹的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307213266)

本院受理原告施建礼诉被告郭廷华、何亚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郭廷华、何亚妹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97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99.5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8年4月11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其中借款57.5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8年4月12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其中借款100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8年4月12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其中借款25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8年4月17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其中借款198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8年5月7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其中借款310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 2%自2018年5月23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其中借款192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自 2018年5月24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其中借款57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8%自2018年6月6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其中借款105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8年8月9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其中借款200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8年10月19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其中借款153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8年12月2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此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49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 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郭廷华、何亚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于2025年5月22日10时00分在本院龙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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