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11民初2444号原告汤典昭与被告吴振宇、吴党新、汪志琴、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各壹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到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