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张娇与被告林升海、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旋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被告向支付原告医疗费27221.75 元、营养费2000 元、误工费67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总费用38921.75元(具体详见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