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永霖、何秋云、洪诗诗、陈宝、洪梓豪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陈宝、何秋云、洪诗诗、洪梓豪在继承洪志勇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洪志勇拖欠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1177.72元及截止2025年1月1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 9077.59 元,并自2025年1月1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承担清偿责任。2、判决被告陈宝、何秋云、洪诗诗、洪梓豪在继承洪志勇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提起本案诉讼支付律师服务费5000元承担清偿责任。3、判决被告林永霖对洪志勇上述拖欠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及应付律师服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5年5月26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