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721民初569号原告王志国诉被告谢书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志国请求法院判令:1.谢书强支付王志国拖欠的货款93200元;2.本案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谢书强承担。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证据及开庭传票等材料。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生态环境审判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