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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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寿平、福州润吉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董政颖与被告李寿平、福州润吉木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定作纸皮货款6617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7841元(利息以6617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从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算至2025年2月12日为17841元);共计8401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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