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郑雪清、杨旭耀与被告文小叶、泉州市泉港源昌置业有限公司债务加入纠纷一案【(2025)闽0505 民初1734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求判令:1.判令被告泉州市泉港源昌置业有限公司、文小叶连带赔偿原告杨旭耀、郑雪清房票损失136060.32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 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