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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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钦文、黄丽红

本院受理2025 闽 0503民初158号原告黄伟煌、刘林水与被告刘钦文、第三人黄丽红、黄丽丽、黄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09575.16元及利息(截止自起诉之日为 6300.57元,并自2025年1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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