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林榕玮与被告陈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闽 0503民初 126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陈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榕玮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4年9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化利率 1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陈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榕玮支付因维护自身权益而支出的律师费用 3000 元;三、陈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榕玮支付因维护自身权益而支出的证据保全费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5元、公告费200元,由陈梁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其中公告费200元已由林榕玮垫付,陈梁应直接支付给林榕玮)。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