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泉秀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庄炤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503民初103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庄炤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泉秀街道办事处返还工资奖金待遇 286234.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4年8月 16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二、驳回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泉秀街道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94.54元,由原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泉秀街道办事处负担386.2元,由被告庄炤泰负担 5508.34元。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你方应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