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源益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起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福建冠霸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起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周建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521民初8187号案件的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证据材料、起步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状副本、中止裁定书、福建起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证据材料、补正裁定书、保全裁定书、福建起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答辩状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应到本院立案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特此公告。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