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泉州市鸿升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忠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2025)闽0505 民初1472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求判令:1.请求确认原告泉州市鸿升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忠建双方之间的合伙关系于2024年9月1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伙分割款暂计40万元(具体以清算为准)及资金占用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何忠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