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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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泉州华领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龙鑫与被告泉州华领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闽0505民初1473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郭龙鑫请求判决:一、被告退还原告货款 1360 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本案定于 2025年5月23 日上午10 时 30 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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