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厦门上尚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质启家科技有限公司、邵建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美居业务合作协议》予以解除;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服务费55000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以55000元为本金,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4年5月2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二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5年5月26日下午十四时四十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