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郑金苗与被告肖昌鸿、福建省永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闽0525民初673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原告郑金苗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请求判决三被告从速支付尚欠原告的装载机工资计97927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22日15时00分在永春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