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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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肖昌鸿、福建省永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端荣与被告肖昌鸿、福建省永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闽0525民初67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27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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