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11民初1476号原告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志伟、北京港润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君汇港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鼓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