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小强与被告福建金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05民初63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琅岐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