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与你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保险理赔款 3273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