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泉州泉港捷创工程机械租赁服务中心与被告梁德坤、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闽 0505民初5550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泉州泉港捷创工程机械租赁服务中心请求判决:1.二被告共同支付尚欠原告租赁费85078.8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本案定于 2025 年5月22 日下午 15 时 00 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