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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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董菊

本院受理2025闽0503民初2668号原告杨长寿与被告王董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2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1月3日为6242.47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用人民币4800元(上述金额合计 111042.47元);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保函保险费)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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