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张乐民

原告肖炎妹与被告张乐民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盖山法庭(312)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31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