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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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荣华

本院受理(2025)闽0981民初1112号原告张平与被告李荣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报酬7900元及利息损失(以7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到2025年1月3日,利息为272.55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赛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安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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