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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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傅纪林

本院受理原告苏清满与被告傅纪林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2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傅纪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苏清满各项损失共11495.23元;二、驳回苏清满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内十五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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