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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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泉州市健与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静与被告泉州市健与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纷一案,原告诉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会籍合同》和《私人/小组训练合同》 ;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服务合同未履行部分的预付款8502.5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十五时三十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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