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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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孔祥义

本院受理原告杨帅与被告孔祥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53.33元、误工费4847.1元、交通费100元及精神抚慰金2000元,合计8300.43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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