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苏清南与王圣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 0521民初161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提交送达地址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应到本院台商办公区领取上述相应诉讼材料和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 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一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台商办公区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