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与被告陈国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04民初227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陈国林立即向原告支付赔款54558元;二、请求判令陈国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与本案相关的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