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郑秀民与被告杨龙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1民初190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应到本院净峰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净峰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