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施志琴与被告曹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5民初90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偿付原告本金 18000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 18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2月2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上,按年利率13.8%计算);二、被告承担原告追索上述债券产生的法律服务费用4100 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南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