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牟钦丰与被告浦城县娇雄食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 0722 民初69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材料。牟钦丰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浦城县娇雄食品商行退回牟钦丰购物款1009元、并按照《食品安全法》148条或《药品管理法》144条十倍赔偿原告金额10090元及检测费400元,合计10490元;2.本案诉讼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并赔礼道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