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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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钱龙

本院受理(2025)闽0723民初92号原告梁丽瑶与被告钱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结并作出判决:钱龙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梁丽瑶借款8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钱龙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23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 、民事裁定书(补正),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句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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