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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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郑巍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82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郑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1000元;2.驳回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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